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陳文賓被 告 林珠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卷第35頁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