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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 告 清鬆58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鍾被 告 郭璉瑩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03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就毀棄損壞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