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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72號原 告 孫健宥被 告 PHADERMPOL THANAPOL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人並不包含原告,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案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