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李芃諺被 告 陳光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訴字第71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8號被告陳光文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