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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調家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家訴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春明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家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家移調字第3號、114年度家非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合法送達至聲請人住所轄區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惟聲請人至今仍未繳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少家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