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趙福粦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葉昭雄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確認徵收處分失效及無效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然因上開確認徵收處分失效及無效事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三六號確認徵收處分失效及無效事件卷宗可稽,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B法 官 李毓華~B法 官 邱景芬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