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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8 年家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六十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確認被告丙○○非被告乙○○之婚生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本係夫妻,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協議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甲○○於000年00月000日生下一女即被告丙○○,惟原告與被告乙○○分居已達七年,迄今未曾再同居,且被告乙○○因案入監執行,至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始假釋出監,是時原告已懷孕四個月,是被告丙○○並非自被告乙○○受胎所生,為此依法訴請確認被告丙○○非被告乙○○之婚生女。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各一份、孕婦健康手冊影本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乙○○前科資料、原告於賴崇禮診所就診紀錄,並函詢臺灣臺北監獄被告乙○○出監日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本係夫妻,嗣後協議離婚,惟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生有一女即被告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等為憑,自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分居,且被告乙○○因案入監執行,至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始假釋出監,是時原告已懷孕四個月,被告丙○○不可能為原告與被告乙○○所生等情,並提出孕婦健康手冊為證。經查,據該健康手冊所載,原告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即有產前檢查就診紀錄,核與卷附賴崇禮診所病歷表所載內容相符,又被告乙○○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確定,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始假釋出監,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臺北監獄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守總籍字第二九九七號函在卷可證,是原告於被告乙○○出監前即已懷胎,被告丙○○自無可能係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原告此部份之主張,亦屬真實。

三、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受胎生下被告丙○○,既係在其與被告乙○○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丙○○為原告與被告乙○○之婚生女,然原告受胎懷有被告丙○○,並非自乙○○受胎,已如前述,準此,原告於知悉被告乙○○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永城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裁判日期:200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