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林建用原 告 林建利
林建增乙○○壬○○辛○○○丙○○丁○○戊○○庚○○己○○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複代 理 人 羅明宏律師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