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六號
原 告 戊○○右原告與被告己○○、乙○○、丙○○、丁○○、卯○○、辰○○、巳○○、午○○、楊文旭、甲○○、庚○○、辛○○、丑○○、子○○、寅○○○、壬○○、癸○○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玖拾伍萬捌仟元,折合銀行參佰參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