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甲○○被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作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