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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丙○○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作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裁判日期:200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