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裁判案由:確認信託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