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己○○ 庚○○乙○○戊○○丁○○丙○○丑○○○壬○○○甲○○○被 告 癸○○被 告 辛○○被 告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