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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己○○

庚○○乙○○戊○○丁○○丙○○丑○○○壬○○○甲○○○被 告 癸○○被 告 辛○○被 告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