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賠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裁判案由:交付賠償款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