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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賠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裁判案由:交付賠償款
裁判日期:2001-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