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昌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宜蘭縣頭城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與第三人立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系爭工程契約全部條款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