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 告 游祈成即祭祀公業游聚奎管理人被 告 乙○○
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伍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柒佰伍拾元,尚欠新台幣叁仟玖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