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水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