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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水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裁判日期:200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