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B法 官 林翠華~B法 官 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