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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B法 官 林翠華~B法 官 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
裁判日期:200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