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莊錫聰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