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婉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萬元,折合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