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 告 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婉美被 告 丙○○
丁○○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B法 官 林俊廷~B法 官 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