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名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名義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