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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1 年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被 告 甲○○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林美治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B書 記 官 楊登閔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03-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