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宜蘭縣三星鄉衛生所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獎勵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八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0五一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俊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