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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中鈦鋼鋁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道被 告 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瑞生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淑宜

裁判日期:20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