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巷二之一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三七五租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