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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屋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裁判日期:20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