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