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裁判案由:分配合夥財產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