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乙○○應各自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元,實際僅需一百零二元,贅列六十八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雅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淑媛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