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