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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六十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千二百元,折合新

台幣六千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千五百五十五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含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3-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