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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