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