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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丁○○

七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秋

法 官 蔡仁昭法 官 張軒豪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裁判日期:200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