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丁○○被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參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二 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仁昭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