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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3 年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冬山水泥廠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張依團體協約法為其團員對被告主張協約上權利等情。經查,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此有被告提出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可查,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原告之團員與會員均是在宜蘭縣冬山鄉之被告所屬冬山水泥廠工作,提供債務之地點也是宜蘭縣冬山鄉云云,然所謂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是原告既依團體協約起訴,則與其會員之債務履行地無涉,是原告前開所主張並非如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情形,此外復無民事訴訟法所定其他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 官 蔡仁昭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憲文

裁判案由:給付年終奬金等
裁判日期:200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