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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宜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鄭鐳上開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22平方公尺、地目建、權利範圍所有權全部),及其上如附圖所示門牌號碼為宜蘭縣○○鄉○○路○段○○○號建物(加強磚造、一層、面積37.40平方公尺),准予變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又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民法第1179條第2項後段、同法第1132條第2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聲請人所轄輔導之榮民,於民國89年6月30日亡故,死後遺有不動產及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已依法聲請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茲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等人之必要,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之財產等語。

三、經核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甲○○所有之前述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謄本、本院89年度家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公告及確定證明書、90年度聲繼字第7號准予備查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領據;而上開建物部分則提出宜蘭縣稅捐稽徵處通知、宜蘭縣政府地目等則異動調整通知書、門牌整編證明書、電力公司收據、建物測量成果圖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訛,已堪信為真實。是揆諸首揭法條,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前述建物因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然所遺事實上處分權,仍具財產價值,自得一同與土地部分變賣,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裁判日期:2006-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