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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裁判日期:200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