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複 代理人 周彥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就如上訴人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所受損害之詳細內容、計算標準及數額為何,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書狀到院陳明意見,並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楊麗秋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裁判日期:200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