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乙○○兼祭祀公業游寬義管理人被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甲○○因 94年度訴字第174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