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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瑞和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4,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107元。

㈡被告最新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另外命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裁判日期:20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