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 子○○
號2樓寅○○庚○○丙○○○戊○○丑○○○丁○○辛○○壬○○癸○○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律師被 告 己○○
辰○○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28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陳明就所抗辯在系爭土地租地建屋(面積約40坪)之基地位置為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