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癸○○
號2樓丑○○己○○丙○○○戊○○子○○○丁○○庚○○辛○○壬○○乙○○○被上訴人即原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