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7號原 告 辰○○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 地○○
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天○○亥○○丑○○子○○未○○宙○○癸○○己○○
樓辛○○庚○○ 現應受寅○○午○○宇○○○巳○○○卯○○
樓丙○○戊○○丁○○壬○○ 現應受酉○○戌○○前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提被告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