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被 告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開庭前提出系爭20筆土地89年至94年各期公告現值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