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正義
張建榮李明雄許丁川吳美容賴春旺陳本川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完結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陳正義為全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全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為全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現金流量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於95年5 月13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承認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及指定聲請人陳正義為各項帳冊之保管人,復經徵得陳正義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現金流量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