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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拍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85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87年12月18日向第三人羅阿茶購買土地 1筆,土地地號為宜蘭縣○○鄉○○○段○○○號,總價款 1,425,000元,俟後因土地重測,變更地號為宜蘭縣○○鄉○○段 ○○○○號,而受當時法令限制下,該土地無法過戶予聲請人,雙方即約定暫時將該土地登記於相對人乙○○名下,日後法令變更或聲請人取得自耕能力證明時,再過戶予聲請人。相對人乙○○並於88年 3月間以該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10,000,0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作為擔保,惟聲請人甲○○於民國95年4月1日付清買賣價款後,迄未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

三、本件相對人乙○○提供系爭土地作為擔保聲請人甲○○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現農地買賣就農民之身分限制已經解除,當初所附條件已成就,聲請人甲○○多次要求相對人乙○○將系爭土地過戶予聲請人,惟第三人羅阿茶及相對人乙○○皆拒不履約,已違反買賣契約。該抵押物所擔保房屋移轉之債權未能獲得實現,依當時雙方合約第 8條「甲方如違約不買或不履行按期交付價款時,願將已付訂金全部被乙方沒收,如乙方違約不賣或不履行交付不動產者,除應立將既收定金及價款全部退還予甲方外,並應即賠償定金同額之違約金交付甲方,各不得異議」,依上述規定,除房屋價款新台幣1,425,000元外,連同違約金200,000元,計新台幣 1,625,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買賣契約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附表: 95年度拍字第85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00│宜蘭縣│員山鄉 │永結 │ │431 │旱│ │ │1572.72 │全部 │ ││1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0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