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戊○○
丁○○乙○○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905,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