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勞保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辜 漢 忠正本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憲 文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06-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