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㈡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怡麗